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新生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招生办公室审核,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编入当前年级,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本人持征兵办公室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学校审核,教务处备案,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应征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伍证、本人有效证件,在新生入学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编入当前年级,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期间提交申请入学,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编入当前年级,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报到的,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的,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普通本科专业,基准学制4年,学习年限3-6年;专升本本科专业,基准学制2年,学习年限为2-4年。
第十一条 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复学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各专业总学分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一门课程的学分为该课程学时数除以16求得;各类实践教学以一周计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以“严谨、公平、公正”为原则,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 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和五级计分制。百分制与五级计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 | <60 | ≥60且<70 | ≥70且<80 | ≥80且<90 | ≥90 |
五级计分制 | 不及格 | 及格 | 中 | 良 | 优 |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课程,且考核合格(百分制60分及以上或五级计分制及格、中、良、优),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未经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的(含1/3)或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答辩资格由所属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处根据相关文件给出。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细则见《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大学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原体育课教学任务的,需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教学单位作出相应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成绩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认定可折算相应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实践教学环节(体育、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二)开放式网络课程、通识选修课、形势与政策、创新与创业教育、大学生劳动教育、美育、大学生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与军训和“四史”类等开放性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再次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三)上述课程以外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参加补考,具体细则见《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补考管理规定(修订)》。
(四)补考成绩不及格、办理补考缓考的,学生必须办理课程重修,原则上同一课程最多重修2次。具体细则见《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进行认定,并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考核成绩无效,记载为“违纪”、“作弊”,并取消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考虑给予该课程申请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办理缓考手续。在考核前一天在综合教务系统考试报名处,办理缓考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审核通过,送审至教务处学籍科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凡因急病等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应当在本门课程考核次日凭医院诊断证明等补办缓考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考处理。办理缓考的课程,不再记录平时成绩,缓考与该课程补考、重修补考同时进行,成绩如实记载。旷考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旷考”,取消补考资格。旷考课程需申请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真实记载、出具。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学校予以记录。学生中止学业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校认定,认定通过的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取消其学位及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所有课程实行考勤制度。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未经请假,累计旷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的(含1/3),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考试资格,课程考核成绩记为“取消”,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需申请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按程序履行手续。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因病请假需附指定医院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
(一)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学生辅导员审批,报二级学院备案;3天以上7天(含)内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7天以上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并且由辅导员报教务处备案;连续请假30天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50天(含)以上的需办理休学;有较多学生参与大型活动需请假时,应由组织单位与教务处协商后统一办理学生的请假手续,并由组织单位协同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通知各任课教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二)在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被批准后,需由请假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报告给任课教师记入考勤,否则按旷课记。
(三)请假应及时销假,未销假的,按超假处理。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在学校以外教学场所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由领队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章 专业分流、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我院部分专业本科四年制学生实行大类招生。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志愿、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的原则。专业分流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生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科类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后经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确有某专业兴趣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的),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入学或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相应年级已无原专业的;
(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第二学期以上的;
(三)单独招生的(含专升本)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
(七)不得跨校区转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具体实施按《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单独招生的(含专升本)或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拟转学学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申请转学具体实施规定,按《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学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入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因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因创业休学,需提供创业计划书,经审核批准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次只能申请休学一年,因特殊情况,可申请连续休学,必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四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休学,由学生辅导员老师在教务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模块,办理学生异动申请(学生书面申请及相关医院证明以附件形式上传),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通过,送审至教务处学籍科审核。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籍状态为“休学”后,方可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继续学习,学生可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中执行计划完成情况,查看当前年级修读课程的完成情况,补修相应课程;
(三)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四)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法律纠纷不负责。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章 留、降级警示、处理和退学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在读学生进行学分审核,获得学分低于审核学期应修学分70%的,给予留、降级警示。各二级学院应在学期初一周内将留、降级警示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汇总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后,学院给予留、降级警示。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连续两次留、降级警示的,将分别做留、降级处理。
各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将处理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无误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学院发布文件,相关部门按照学院文件完成相应流程。
留、降级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可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中执行计划完成情况,查看当前年级修读课程的完成情况,补修相应课程。毕业资格审核按所在年级专业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学生在学习年限内留、降级不能超过两次,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学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每学期开学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其中,符合(一)(二)(三)所列退学的由各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批;符合(四)所列退学的由各二级学院报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因非学生本人申请而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请示并附相关材料,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对于已办理退学手续学生,不再受理复学申请。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所学专业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如下:
(一)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生应修读的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分,待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应修学分的10%,学生可以在拟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提前毕业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三)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未达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不再给予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机会,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未申请结业的,自动编入下一年级,修读未通过课程和因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变化未修读的课程。学生所修课程全部通过后,需在每年5月初向各二级学院提交毕业审核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毕业审核申请的,各二级学院将不再受理。
(二)已达最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预计毕业生名单,教务处根据报送的预计毕业生名单按当前所在年级做毕业审核。
第五十四条 毕业审核时间为每年6月。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并办清退学手续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学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冀地大华信[2022]78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